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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请办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Zui新政策 北京专业代办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发布时间:2024-05-20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形: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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