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流程 北京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减资审批时间加急代办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担保”等显示融资担保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开展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二十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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