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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无人机运营必备 | 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申请(Zui新政策)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1)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2)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3)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备运营相关附件材料

1、部分,资料清单如下:

(1)符合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3)与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4)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5)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规程手册,实施安全运营能力的运行风险评报告及测试验证文件;

(6)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运营安全评估日程表;

(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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