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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注销的条件以及具体流程北京代办企业注销公司注销办理直通车

发布:2024-04-07 18:12,更新:2024-05-09 08:31

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相关知识: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


(一)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


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终属于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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